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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 司法如何呼应民意
作者:方剑磊 魏杰  发布时间:2009-11-17 14:57:38 打印 字号: | |
  有人说,网络是发酵剂:一个小问题,一经网络聚焦,很可能变成大问题,一起普通案件,经过网络的放大,有时会演变成一个事件。网络改变了民众参与司法的形态。怎样通过网络途径构建创新民意沟通机制?近日在重庆召开的第24届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联席会上,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和交流。

  聆听民意的紧迫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民意不可违,民意是司法的归宿。

  2009年10月22日,第24届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联席会在重庆召开,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西安、哈尔滨、大连、天津十城市的17个中院院长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机制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愈显紧迫。

  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提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架起一座‘金桥’,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

  网络就是司法与民意间的“金桥”之一。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我国的网民人数是3.38亿,今年底可能达到4亿。通过网络释放的民意,影响巨大,没有人可以忽视。

  其实,一直以来,出于人类社会固有的朴素正义观和对职业法律家“理性人”假设的隐忧,民众始终保持着对司法的参与愿望。只不过,“在网络时代,这种愿望不仅变得更加强烈,而且改变了民众参与司法的形态,提高了参与程度。”武汉中院院长张河洁说。

  比如,今年6月重庆掀起的“打黑除恶”风暴,在网络上同样引发了一场“风暴”。对正在进行的“涉黑案”审判,网民持续保持高度关注。

  10月21日,重庆一中院和重庆三中院分别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刘成虎、刘钟永三人被判处死刑。当天下午即召开新闻通报会,两案的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情况做了介绍。“这就是将刑事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民众监督之下,防止独断司法,让民众从心底服从裁判,从而养成对法律的信仰与遵守。”重庆三中院院长卢祖新说。

  应邀参加十城市中院院长联席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评价说,“涉黑”案的审判公开做得非常好,两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好的反响,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受益的还是人民。“可以说,这是我们进行民意沟通的体现,或者说,是民意沟通的结果。”

  10月26日,人民网发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佐证了付子堂教授的观点。排行榜选取了十件“舆情热点事件”,从政府应对能力、信息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评估,结果为重庆打黑风暴排名第一。

  对于重庆“打黑除恶”的效果,某网站几万网友参加的网上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网友都“感到更安全了”。

  在网络时代,司法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

  重庆二中院院长孙启福说,网络时代,民众参与司法的初衷不再单纯是对朴素正义的追求和对职业法律人“理性人”假设的担忧,而且也包含着自身利益和行为导向的考量。

  网民关注“打黑除恶”行动,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对切身利益的考量。

  而成都的“孙伟铭案”之所以受到网络的普遍关注,孙启福认为,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将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对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产生重大影响。

  吸纳民意的路径

  网络是发酵剂,也可以是黏合剂。关键在于如何运用。

  天津一中院院长黄新华认为,当前,法院的自我评价和群众对法院的评价之间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要以这种差异为切入点,将随机的、不确定的调查收集意见工作,转化为确定的常态化的制度,使网络沟通平台起到以一带十的联动作用。

  就如何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和6月,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法院主要领导与网民直接交流等等,并提出,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这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信息化、群众性沟通联络。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努力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北京二中院院长贺荣对两个文件如此评价。

  5月初,最高法院相继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和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数百家法院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

  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重庆法院在2008年7月就开始了探索,向社会公布了全市三级法院46名院长的电子邮箱,网民可通过电子邮件与各级法院院长直接对话。

  笔者从重庆一中院了解到,该院院长邮箱开通以来,共收到邮件1000多件,每一封邮件,院长黄明耀都及时查看、回复,并视情况约见来信人。

  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12·25”特大交通事故案中,受害人何某的父母来信反映该案“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问题。黄明耀首先劝慰何某的父母,然后从法理上进行阐释说明,指出“同命不同价”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中的反映,司法界对此有不同认识,但是法院一定会妥善处理该案。

  天津一中院也建立了院、庭长网络联系邮箱,从微观层面吸收群众的建议,过滤和疏导各种不稳定因素。重庆五中院院长王中伟则介绍该院开通的“少年法庭博客”内容权威、公开互动,已成为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网络沟通平台。

  与院长邮箱、法庭博客一样,上海二中院实行的“网上信访”也发挥着积极的沟通作用。据院长王信芳介绍,早在2003年,上海二中院就在网上开辟专栏,接受群众的信访反映,平均每月收到网上信访近60件。

  许多法院还建立了网络舆情评阅人员队伍,密切关注、及时跟踪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涉及本地区、本法院、本工作领域的司法舆情动向,加强应急引导和分析研判,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积极应对。

  广州中院则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为切入点,试图发挥裁判文书上网在沟通民意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一中院院长王明达对此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把裁判理由和结果公之于众,增强对司法活动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裁判思维的了解,使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感性认识逐步向理性认识过渡。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了一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触动其情感的重大敏感案件。如吉林的刘涌案、广东的许霆盗窃案、南京的彭宇案、上海的杨佳袭警案、杭州的胡斌飙车案、深圳的梁丽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不仅是民意试图影响司法裁判的过程,也是裁判者指引公众的法制教育过程。”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说。

  如许霆案终审后,公众对待银行账户中出现的不明巨款,或柜员机中他人遗漏的款项表现得非常谨慎,主动将遗漏在柜员机中的不明款项交给有关部门保管。

  对广州中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举措,付子堂教授评价为“很多做法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有的设想也颇具可行性与生命力。”

  呼应民意的原则

  在司法领域,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有着天然的差别和对抗,哈尔滨中院院长王克伦认为,网络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对抗,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民众思维,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民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司法应当聆听民意,但面对激情有余理性不足的网络民意,司法又该如何呼应?

  大连中院院长李威提出,应处理好三个关系:重视民意,但以遵从司法规律为底线;吸纳民意,但以坚守司法职责为根本;沟通民意,但以发挥司法职能为前提。对待个案中的民意,司法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采纳与否取决于法庭基于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而为的甄别与判断。这样“才能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

  沈阳中院院长卞富学也提出,要注意处理好司法中立与民意沟通之间的关系,还要注意把握普遍民意和个别民意之间的界限,将两者区别对待,善于化解个别民意纠纷。这样才能既保障普遍民意得以实现,同时也保证司法中立不受个别民意的影响。

  司法呼应民意,还有问题随之而来:吸纳民意时,一些创新举措如何把握界限,才能避免可能产生的诘问?

  拿重庆法院开通的院长邮箱来说,有学者提出,院领导的监督应当有界限,否则监督权可能变成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还有人担心,院长邮箱是不是可能导致从“法治”退回到“人治”?

  对此,黄明耀的观点是,院长邮箱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平台、一个吸纳民意的窗口、一个发现问题的途径,它跟处理普通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开门接访下访等有异曲同工之效。在对群众来信进行批示处理时,是从程序和工作要求角度进行督促或作出安排,并非干扰法官办案,因此,不应该有“人治”之虞。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