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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等四部门联合作出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安克明  发布时间:2009-10-23 16:07:46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南英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介绍,“两院两部”2003年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两院两部”日前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南英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支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是贯彻落实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司法,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制度,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具体步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参与社区矫正作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推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顺利、有效、健康开展。

  南英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与机构,为有效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稳步、顺利开展,并对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同时,还应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职责范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步骤等问题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做到目标明确、平稳有序、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南英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取得成效,以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逐步成熟,非监禁刑及假释适用呈现平稳上升的良好趋势。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各地法院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针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条件和发展水平,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非监禁刑及假释的适用。

  南英要求,进一步从实际出发,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社区矫正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该项工作开展目前尚处初期阶段,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以及相关部门的携手合作。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既要积极实践,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不问条件、不加区别,简单化。在条件不具备而尚未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地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努力为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创造条件。在已经具备条件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南英要求,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处于试行阶段,尚无专门立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人民法院要及时对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出现的新经验或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对涉及法律的典型问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为推进制定社区矫正立法,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提供建议。

  据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自2004年至2008年五年间,全国法院每年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及与当年被判处刑罚人数的比率分别逐年递增;适用假释的人数总体看也呈平稳上升趋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