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10月22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周某按照原告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并供货给原告;原告须预支付货款2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对样品进行封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程某认为周某提供的货物质量已经不符合自己提供样品的标准,遂要求周某终止货物供应,并归还货物预付款2万元。周某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对方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产品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程某继续订购自己已生产的货物。程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归还2万元的预付款。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进行的是样品买卖,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不仅未封存样品,且仅有口头协议,致使对于样品本身质量如何,现已无法查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它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样品的标准。因此,原告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