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团伙犯罪。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为起点,分析了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一、国内外黑社会犯罪现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因此,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期阶段,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同时,在我国“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约从80年代中叶在东南沿海一些城市冒头,迄今大致有20年左右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在内地许多地区不同程度都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有蔓延之势,并且有些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开始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描述基本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大体特点。依据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描述和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现状的剖析,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呈金字塔型层级结构,犯罪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为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以刑满释放、劳教减除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当地人为主,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犯罪意识强,有长期作案和对付公安机关打击的经验。其外围人员一般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占93%),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以为犯罪集团卖力而生,对犯罪集团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二)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政治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政治目的不甚明显。
(三)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等特点。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多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等特点。往往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雇佣杀人、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杀人。
(四)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很强的财力,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政治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经验、见识等方面的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以求找到一个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万全之策。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我们制定打击、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方针、政策、策略的重要理论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它具有与一般犯罪不同的特殊性质和特点。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尚处于低级的、未成熟的特殊形态。这些都源于我国特殊的环境,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他国的原因。笔者将从社会、经济、政治、法制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社会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深刻根源就在社会之中。城乡之间差别巨大、失业率的不断增加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原因。
首先,从社会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使农村、城市形成了两个反差强烈截然不同的社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阻止了二者的结合,人为的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在得不到疏导的情况下便通过一种极端的形式犯罪表现出来。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产生的亲和力使他们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动中更容易相互联系和照应,经演化便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次,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不景气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
再次,二元社会结构、失业,不仅形成数量巨大的闲散人口,而且还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萌生和发展的社会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这种复杂性更表现为它与经济原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经济原因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经济因素
从经济上看,大量财富外露,导致经济犯罪诱因增多。随着中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致使大量财富暴露于外,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滋生了高消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群体犯罪现象,经济原因是其产生的最基础的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是以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形式来获取经济利益,而且他们已经将黑手伸进了歌舞、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和餐饮服务业,以及建筑、运输、商业批发等各类市场,有的甚至还渗透到金融、能源领域。纵观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的案件,其中拥有合法经济实体的占大多数,这就说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经有了企业化的趋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这个恶性循环必将给我国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治安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由此可见,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政治因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远离我们的生活。究其政治根源,腐败、“权利寻租”难辞其咎。
政治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官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反黑斗争的实践证明,凡是黑社会猖獗一时的地方,必定有政法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败类在为其张目。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成为了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肥沃的土地,也成为中国社会对犯罪控制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深挖“保护伞”、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铲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基础,是“打黑除恶”斗争成败的关键。
(四)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
此外,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亚文化的多重性,国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我国历史上黑社会帮会组织的影响等等。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对原因的分析,为采取针对性控制对策提供了依据。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防控措施
从经济学的角度,假设一个人是理性的,他是否选择犯罪将取决于犯罪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然,突发性的犯罪行为除外。首先,我们提出一个犯罪成本——收益的公式:
犯罪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其中精神收益包括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变态心理的满足感和愉悦感(如随意殴打他人)。物质收益主要包括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有形财产。
犯罪成本:包括因犯罪而受到的惩罚成本和选择犯罪的机会成本。惩罚成本主要是由于刑罚带来的自由,财产,精神上的牺牲。犯罪机会成本主要由不选择犯罪而带来的收益决定。
因此,提出以下公式:
一个理性的人是否选择犯罪根据C=(物质收益 精神收益)-(惩罚成本 机会成本)×K
K为犯罪风险,最主要是由案件的侦破率决定,该值取0至1,当罪行不被发现时为0,反之为1。当C的值大于0,有可能犯罪,C值越大犯罪的诱惑性和可能性越大。当C的值小于0,不会犯罪,C的值越小,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根据以上的公式,犯罪行为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犯罪收益最大化、犯罪成本最小化和犯罪风险最小化。
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结合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
(一)提高犯罪成本
1、惩罚成本,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制裁力度。我国《刑法》第294 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从立法上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量刑标准,使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罚法定化。笔者认为,对现有实体法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A、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B、提高量刑幅度。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黑社会性质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将更为严重。因此,应在原有基本刑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C、增设财产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这一点上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建议增设高额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
2、机会成本,是如果不选择犯罪,而是去选择做一份工作,那么会因为工作的收益带来生活上的改善。但是,当工作的收益不是那么高,或者远小于犯罪收益的话,那么行为人可能选择犯罪。这就是我们看到通常是生活质量差的无业人员更容易犯罪(机会成本小)。提高机会成本是国家宏观政策面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从以下方面进行:
A、加强就业渠道,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依靠合法方式,凭借自己的才能就会有着各种发展机会,并能取得较高的收益,必将比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最终就必然削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同时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减轻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B、建立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国家也较易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
(二)减少犯罪收益
犯罪收益的主要方面—物质收益。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
1、加强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反黑实践证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经济渗透以投资为主要形式,且投资方向多为第三产业,尤其以舞厅、卡拉OK厅、饭店、夜总会、打靶场等娱乐场所居多。同时,枪支、爆炸物、毒品、色情等不良需求也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对上述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对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收益,对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2、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力度。洗钱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巨额非法收益合法化的必然途径,打击洗钱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对洗钱行为的预防却需要动员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以阻断黑金漂白的途径。
3、对于犯罪分子的精神收益方面是不可控制的,但可以正确引导。我们也因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加大犯罪风险
加大犯罪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犯罪的低风险,滋生了一些人犯罪的骁幸心里,助长了一些人犯罪的欲望,催生了一些有犯罪动机的人去实施犯罪。因此,加大犯罪风险,可以降低犯罪率,减少犯罪。
1、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为减轻黑社会犯罪造成的危害,并对其予以有效防治,各国普遍建立专门机构。意大利成立了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局。香港地区建立“反黑团”和“匪党问题研究小组”。我国公安部刑侦局已专门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各省市公安局也陆续建立相应机构。各级专门机构系统内部,应注意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律的研究,加强情报交流,建立全国范围内反黑网络,及时了解反黑动态,为反黑决策方案的提出提供依据。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该两类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至少他们自己认为比初犯犯罪风险小。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
3、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贿买方式腐蚀政府官员,也是为了逃避打击,减小犯罪风险,寻求“保护伞”。因此,只有把反腐败和打黑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打击效果。建立廉政法律制度,是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
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客观、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存在和发展是必然的,并且也有其自身形成、演变的规律和特点。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可以控制的,这就为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信心和理论武器。把握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斗争的上述原则,才能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的是,中国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预示着我国将逐步在各个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使用相同的规则,所以,在刑事领域,我们不能总是靠感情和司法运动来解决打击犯罪的问题,哪怕我们的目的是崇高的,结果是正义的,因为这样做,使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损害着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原因,更重要的还是社会原因,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万万不能随波逐流,立足于法律的现实,高举罪刑法定的旗帜,这不仅是司法人员良好法律素养的体现,也是刑事司法成熟的标志,也是刑事活动最终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有组织犯罪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贾宏宇,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
[3]贾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 。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4]李婧、李冰,运用经济学原理试析黑社会组织犯罪[J] 。经济与法,2007年,第(8)期
[5] 陈显容,李正清,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社会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
[6] 蔡莉敏、崔刚辉,黑社会犯罪原因的法律社会学分析[J]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7] 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