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身负数罪外逃匿 走投无路卖儿女
作者:唐甲生  发布时间:2009-09-30 10:08:1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9月3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劫持汽车、拐卖儿童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左某、高某、袁某四个窜至星子县南门附近查某南杂店,由李某上前以买啤酒为名叫开店门后,四人冲入店门持刀对查某夫妇进行抢劫,抢得现金500元及吉品金圣、芙蓉王等香烟。次日凌晨,李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由星子县城往德安方向,途经龙湾温泉门口时,当场使用暴力抢劫独自一人行走的邹某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5元及身份证、存折等物。

  2007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高某、袁某在共青城玉山宾馆附近以打的到九江为名,上了龚某的赣G67056出租车,当车行使至德安时,李某等人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胁迫龚某将车直接往星子方向行驶,车到峰德镇接左某后,又胁迫龚某将四人送至共青城。

  被告人李某欲出卖自己的儿女,在多个网站发贴,打拐志愿者发现后,志愿者以QQ等方式与李某联系。2009年4月15日,李某以买食品给小孩吃为名,从抚养看管小孩的父母处哄走儿女,并带到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将自己亲生的女儿李琴(化名、4岁)和儿子李强(化名、1岁半)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先前约好的卢某时,被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一次入户抢劫;以胁迫的方法劫持汽车,在道路上非法强行控制司机,至使汽车改变方向,其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以出卖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联系,将自己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