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8月17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湖北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查某医药费、烤瓷义齿修复费等29980元,由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查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今年年元月13日,被告曹某驾驶轿车在星子县城行驶时,将年仅11岁的原告查某撞倒,造成原告查某二个门牙缺失,该交通事故,经星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负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查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曹某赔偿医药费、烤瓷义齿修复费、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因被告曹某驾驶的轿车系朋友之车,且该车在湖北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院依被告曹某的申请追加车主翁某及湖北省某保险公司为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烤瓷义齿修复费用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庭审后,承办人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