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李院长,我已经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同意按照上次我们在武汉时向我们提供的调解方案偿还青石款。我们双方各让一步,他已付经我6500元货款。我们之间朋友关系和好如初。现在申请撤诉,非常感谢你远赴武汉为我讨回货款”。8月1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勤接到了原告于某的撤诉电话。
原告于某在星子县办石材厂开采加工青石,被告王某在武汉市经营石材生意。从2006年10月到2006年11月两人有生意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青石2188?,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归还遂向法院起诉。
作为该案的主办人李勤了解到两人以前关系甚好,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决定带原告和其他办案人员一起赴武汉就地调解,力争就地开庭,当场结案。7月30日早上6点承办法官和原告一行赶赴武汉。一路上大雨滂沱,车外雨滴击打车窗声,车内雨涮声和警车疾驰声交织在一起。上午11点半到达武汉后,李勤不顾旅途的疲劳找到被告王某说明来意后,在其经营的青石店开始调解,被告王某从原告于某在和他人合伙开办石材厂期间与他往来帐目不清为由,只同意付6000元货款。原告碍于脸面要求被告再付500元,李勤以女性特有的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临近下午1点,原、被告双方被承办法官的耐心所感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意向,为原告撤诉奠定了坚实的调解基础。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星子县人民法院以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便民举措的实效标准,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为了和谐结案,远赴武汉办案,促使案件以撤诉结案,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