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31日上午,当被执行人吴某恋恋不舍,含泪将约2岁的小女孩交与其生母万某时,这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至此圆满执结。
2007年9月20日,申请人万某生下女儿刘毛毛,同年9月24日,其夫刘某将小孩送给被执行人吴某收养,吴某收养小孩后未办理相关的收养登记手续。2008年8月,万某与其夫刘某离婚。离婚后,万某将刘某及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吴某对其女的收养行为无效。2009年4月27日,法院判决吴某对万某和刘某之女的收养行为无效,婚生女刘毛毛由万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不服判决,抵触情绪极大,并带小孩外出不归。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这是一起执行标的为“行为”的特殊案件,执行人员遂采取先做吴某父母工作,要求他们做通其女的思想工作,将小孩带回来。尔后,通过吴某所在村委会村干部做其家人工作,双管齐下,最终在县妇联、村委会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小女孩回到了万某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