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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致人重伤 身隔囹圄后悔不该
作者:唐甲生  发布时间:2009-07-29 16:32:4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29日,星子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

  法院查明,2009年4月16日17时,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星子县蛟塘镇蛟西公路上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重伤甲级的后果。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用电话报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致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某表示服判,连称真不该酒后驾驶。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