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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真情协调 两难案件成功和解
作者:李传光 黄少君  发布时间:2009-07-23 09:24:1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1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横塘法庭法官通过多次协调,促使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07年10月,被执行人殷某与其他五人合伙承包浇灌楼层,雇佣了申请执行人胡某做工。由于被执行人殷某等人提供的吊机断裂,致使胡某从三楼掉下被钢管砸成重伤,至今瘫痪在床。其他合伙人分别与胡某达成支付相应赔偿金的协议。但被执行人殷某以胡某不是他直接雇请等理由,并在已支付胡某医药费人民币八千余元后,不需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胡某遂诉来本院要求殷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008年12月23日,经星子法院判决,由殷某在已支付胡某医药费八千元外,另行赔偿胡某各项赔偿金人民币22408元。但是,接到判决后,殷某以判决不公,其未请胡某做工等为由,一直拒绝支付赔偿金,但其并未提出上诉。200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强制执行。星子法院横塘法庭接到该执行案件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至今瘫痪在床,为能给申请执行人胡某一个公正的说法,维护法律尊严。横塘法庭法官们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赔偿款项义务。殷某当即表现出对抗情绪,他认为自己的情况与其他几位合伙人不同,无任何责任,出于同情支付医药费八千元,自己不需再出任何钱。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们了解到,胡某、殷某均系农民老党员,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区别,他们具有党员的思想觉悟。胡某虽然受伤至今卧床,医疗不可能达到康复,赔偿金的多少不是关键问题,而是要有一个公正的说法,认为殷某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殷某则认为,胡某不是其直接雇请去的,而且当时还拒绝胡某做工,只是胡某与其中一合伙人魏某亲戚关系而照顾胡某,且胡某并未按殷某要求的合理安全操作去做,以致造成事故。并且其合伙人议定谁雇请的人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故其应区别于其他合伙人,不应该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时未区别对待。另本院查实,殷某属地道的种地农民,现年近六旬,无其他经济收入,只靠耕种几亩土地维持生计,今年年初经医院检查确诊,其本人患有糖尿病、肾病,因缺钱不能住院治疗,只能在家吃点药店丸缓解症状,对于该案的执行一时别无办法。

  然而,执行法官们并未就此放弃该案的执行,而是积极寻找执行方法,争取新的突破。亲自上门看望并慰问申请执行人胡某,征询胡某的意见,使他知道法院一直未放弃对该案的执行,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时,通过乡、村干部一道多次上门向被执行人殷某释法说理,听取被执行人殷某的内心意愿,适当认可其诉说。两当事人分别为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精神、司法为民的真情所感动。终于促使申请执行人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双方自愿和解而收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公正司法、公平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