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江西省委政法委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在婺源县召开全省司法协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而在两天前,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发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举标志着历经三级法院前后6年精心培育的“赋春经验”已茁壮成长为“江西经验”。
就在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列为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的16大要点之一。在此背景下,江西全面推广“赋春经验”,提出走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基层法庭面临案多人少困境
有着“中国最美乡村”之称的婺源县,风景秀丽。最北端的小镇赋春,距县城50多公里,辖区内最远的山村离赋春法庭所在地100余里。直到2003年,赋春法庭工作人员还只有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就是这3个人,要管辖周边三镇、三乡、一矿736平方公里辖区的民事案件。
2001年起在赋春法庭担任庭长、现任婺源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吴菊芳回忆起当年的工作情形,仍感慨颇多。
“那时候我们一天最多的时候要开六个庭,书记员手都写麻了,那种工作强度,简直无法形容。”吴菊芳告诉记者,当时全法庭就3个人,每年要办一二百件案子,由于当事人大多在山高路远的乡村,仅仅送达法律文书,跑上一趟就要半天甚至一整天,“有时去一次还完不成任务。如果碰到我们都出去办案了,法庭就没人值守,群众大老远跑一趟法庭,却没见上法官的面,心里难免有怨气”。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吴菊芳开始琢磨更好的破解之道。
司法协助网络赋春法庭起步
吴菊芳尝试着联系案件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帮助送达和协助处理涉诉信访工作。
没想到,这一试,效果出奇的好。吴菊芳发现,有他们参加,案子好办了,信息畅通了,调解阻力小了,上访的人也少了。2004年,法庭调解率为85%,结案后当事人履行率达到93%。
效果初现,吴菊芳非常高兴,开始考虑如何工作由个别委托、偶尔合作变为一项制度和工作模式。
于是,她找到时任赋春镇党委书记的汪学群,谈了自己的想法,请求在镇里建立“司法信息员网络”。具体来说,就是在每个村确定一名司法信息员,协助法庭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并做当事人的劝导工作。
对于吴菊芳的想法,赋春镇党委非常支持,还破例拿出了2万元资金,对司法信息员登记造册,并对信息员进行法律业务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司法协助网络建立和运转以后,赋春法庭的工作出现良性循环:2004年至2007年,该庭年平均结案100余件,平均审限不超过30日,调解成功率90%左右,结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均为95%左右,上诉案件不超过1%。所结案件仅有2件案件提出上诉,且都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赋春法庭司法信息员联系网络的显著功效,引起了婺源法院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县委的支持下,婺源县法院将这一模式在全县推广。
3900名协理员遍布上饶乡村社区
上饶市中院院长江涛和党组一班人,敏锐地意识到了赋春法庭司法信息员联系网络的潜在价值和推广意义。
通过派出专题调查组的介入,上饶市中院班子意识到,这是一个关系到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是否正确、法院工作是否科学发展、是否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问题。
于是,把“赋春经验”做大做强,把司法信息员网络予以完善,成了必然选择。
2008年初,上饶全市法院全面试行司法协助员网络工作机制。
同年8月,上饶市委政法委和上饶市中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注:现已统一更名为“司法协理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员网络工作机制正式形成。
《指导意见》指出了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的统一,以司法大众化之路,解司法专业化之困。
“通过试行、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制度架起了一座法官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广大法官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等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普遍增强。”有着十多年基层司法工作经验的江涛,对新制度给法官带来的变化深有体会。
三级法院6年培育出“江西经验”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视察上饶市中院时,专题听取相关负责同志关于赋春法庭的工作汇报,非常高兴,把“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称之为“江西经验”。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列为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的16大要点之一,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西调研时,高度肯定江西做法,并表示:“在农村建立司法协理网络和便民诉讼网络的工作,很有新意,很有成效……这种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司法大众化的做法值得坚持和发扬。”
7月1日,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发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司法协理机制”开始在全省推广。
3日,在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全省司法协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指出,该机制由于充分发挥了司法协理员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因而从根本上解开了基层法院“有根无须”的制度困局。
多方确保司法协理员“能干事”
《意见》明确,司法协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当地群众诉状,进行诉前法制宣传、诉讼引导;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参与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工作。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还可以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供或协助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住所、财产状况和其他线索;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协助做好息诉服判和信访工作;协助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等。
《意见》把“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列为司法协理员的职责之一。
此前,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温珍奎博士,曾用“四员”给司法协理员的身份作了形象的定义:工作员、信息员、宣解员、监督员。他认为,司法协理员是“一手托两家”,一边是法院,一边是村民,手一定要托平。如果偏袒一方,他将在当地很难做人。
而事实上,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司法协理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对情况非常熟悉,在当地说话“较有份量”。他们的参与,对办案法官的工作,也是一种监督。
为确保选任的司法协理员“能干事”,《意见》规定,基层法院应成立司法协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司法协理工作,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司法协理工作。基层法院还应该开展司法协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旁听案件庭审或到法庭跟班学习,同时明确“把司法协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体系”。
学界誉为“还权于民”新举措
“江西经验”也开始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2008年12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司法协助理论与实务高级研讨会”在婺源召开。
与会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对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研讨会上就把这个工作机制定性为“东方经验的新发展”。中国的人民调解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被世界称之为“东方经验”。他认为,中国如今依然是一个乡土社会,绝大多数的人口还生活在农村,“乡土”并不只是中西部特色,而是中国的国情。法律认知程度不高而司法期待又见长,并不只是江西或中西部地区独有的司法状况,相信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路子将越走越宽。杨立新还感慨地说:“如果全国法院都像上饶法院一样,基础工作做到这样一程度的话,我想我们一年不会有600多万件民事案件。”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把“江西经验”称作是“还权于民”的举措。他认为,改革开放到现在,一直是在调整利益关系,还利于民。司法协理员制度彰显了一种理念:还权于民。司法协理达到了两个目的:大多数人受益,大多数人参与。在农村,司法协理大有可为之处,需要有水平、有号召力的人参与到当中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达到一种从还利于民到还权于民的理念的递进。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卫清也表示:“法院通过他的司法活动,去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更好地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这对全国的其他法院,应该说是有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