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 7月3日,在婺源召开的全省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建设经验现场交流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德意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协调人民法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协理工作机制规范、有效运行。
刘德意首先充分肯定了上饶市两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实践,认为这一经验值得全省各地学习和推广。上饶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明显增强。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在法院、法官与普通民众之间搭起了沟通桥梁,使法院能及时了解民情民心民愿,司法协理员在有效参与司法的基础上,更加了解司法,主动宣传司法,从而提升了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度。2004年以来,上饶两级法院民商事纠纷一审案件调解、撤诉总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平均调撤率达61.79%,高出全省平均水平近11个百分点,2008年更是达到了72.64%,裁判息诉率达93.39%,信访投诉率只有1.22%,同比下降了0.64个百分点;婺源县赋春法庭近三年年均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结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为95%左右,案件上诉率在1%以下。二是司法服务群众更加直接便捷。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庭路远、法官难找、交流不便、诉讼成本太高、基层群众打官司难等问题,基层群众的维权变得更加方便、快捷,群众遇有大小纠纷需要维权或调处时,随时可以向司法协理员寻求帮助,或者代请向法官咨询。法庭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实现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执行,让老百姓真真实实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司法保护随时可以实现。如信州区沙溪法庭辖区内近三年来的所有老人赡养纠纷基本都是在司法协理员的配合下诉前调处的。三是审判质量效率明显提高。上饶各基层法院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机制以来,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质效指标明显提升,从根本上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上饶市建立司法协理机制以来,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2.6天,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1.18%;司法协理员参与执行的案件中,执行到位率为90.48%。四是司法廉洁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协理员在协助法官办案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了对法官办案的全程监督,这种监督相比之下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促进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据了解,凡已建立司法协理机制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未出现一起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率为零。
刘德意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要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行动,切实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实现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相结合为切入点,以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为着力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因素,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为依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司法监督员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等组成的司法协理员为主体,以司法协理员参与司法、协助司法、监督司法为手段,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真正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
刘德意强调,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协调人民法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协理工作机制规范、有效运行。
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在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全过程中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最主要的是要加强对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建立、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为了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市、县两级要成立本级司法协理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党政法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法委和法院相关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从而为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工作机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要组织人民法院学习上饶经验,指导制定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司法协理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要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全力支持、配合法院开展司法协理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机制提供条件,帮助解决司法协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加大探索力度,逐步将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及时总结开展司法协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司法协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障司法协理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更加要高度重视司法协理工作,将其作为2009年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密结合实际,加快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且富有实效的司法协理工作机制:
一是要严格选聘司法协理员。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从基层组织、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选聘政治素质高、群体众基础好、为民服务意识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员担任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的配置人数,应根据实际而定,以有利于开展工作为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人数攀比,可以适时调整和补充,有条件的可以延伸到行政村、社区以及学校、企业。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主动联系司法协理员、充分信任司法协理员、紧紧依靠司法协理员,让他们真正成为司法工作的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监督员。
二是要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作用。要以建立司法协理工作机制为契机,大力完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的优势,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谐平安建设。积极邀请司法协理员参加或委托他们主持诉前调解、诉讼调解,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有效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完善司法协理员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和廉洁。
三是要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监督和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司法协理工作机制的运行,将司法协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对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司法协理员依法、积极开展工作。定期总结交流司法协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司法协理员协助法院开展审判执行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