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各级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要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最高人民法院6月4日印发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在执行中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
意见明确,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要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