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6月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准许星子县白鹿镇交通村第10组、第14组撤回起诉,一起群体性事件经法院调处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被告星子县白鹿瓷土矿是20世纪80年代建厂的大型集体企业,某矿山土地属原告星子县白鹿镇第10组、第14组所有,在技改后使用挖掘机采矿,破坏了原告山上的林木,双方协商未果后产生纠纷,原告方一度组织村民阻止被告进行开采,造成被告停工停产。村委会及镇政府多次组织协调效果不明显。
法院受理案件后,意识到该案的特殊性,在镇村二级组织干部多次现场调处下,适时在原告二个小组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终于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承诺采取措施减轻对原告所有山村的破坏。原告遂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