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5月22日,星子法院蛟塘法庭对一起赡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蒲某两兄弟自2009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两原告蒲某某、朱某某生活费100元;两被告自2009年6月1日起,每人每年各支付原告朱某某医疗费1500元。
家住星子县蓼南乡渚溪村农民蒲某某、朱某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两口,膝下育有两儿一女,两位老人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立业。被告大蒲为长子,因父母未帮助照看其小孩与之发生矛盾,双方长期互不往来。2004年,原告蒲某某因摔伤住院,次子小蒲曾支付医疗费4000元,而被告大蒲未支付任何费用。2006年,原告朱某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从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需长年服药治疗。被告小蒲因哥哥大蒲长期不管父母,心理不平衡,从此也对父母不予理睬。2008年,原告朱某某老人住院做手术期间,两被告没有一人看望母亲,更谈不上支付医疗费,两原告只得到处借钱治病,至今尚欠债务4600元。近几年,两位老人因生活困难,一直随女儿共同生活,由女儿接济照料。随着年岁越来越大,两原告基本没有生活来源,无力承担长年的医疗费用,在多次索要赡养费未果的情况下,两位老人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两原告现今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在生活艰难、看病无保障的情况下,他们有权要求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大蒲以两原告未帮助照看小孩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其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小蒲曾经作出的自愿承担两原告养老费用的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大蒲不能依据该承诺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