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27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索赔不当,造成三人轻微伤的非法拘禁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殷某、殷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7日凌晨,王某伙同胡某、张某、杨某、左某、管某等人携带钢管、砍刀至被告人殷某某经营的“世通皇朝休闲会所”,将会所内的部分财物及被告人殷某某停放在店外的“别克”牌轿车毁坏后逃走。凌晨2时许,殷某、殷某某带领李明、“毛”、“老铁的”、“平头”(均在逃)等人在白鹿镇秀峰路段将胡某、张某、杨某、左某、管某五人截获,并将他们带至“世通皇朝休闲会所”分开看管,要求赔偿被砸毁的财物,并对其进行殴打,致杨帆轻微伤甲级,左某、管某轻微伤乙级。上午9时和11时,胡某、张某的家人交纳5万元现金将两人领回。此后,杨某家人也交纳了3万元现金。至当日14时许,经公安干警介入后,将杨某、左某、管某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殷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甲级,二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殷某、殷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系因为自己的财物被他人损坏,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