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28日,星子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驾驶改装的货运农用车,车厢上载着周某等同村人,在星子县横塘镇和平村左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将车厢上的周某甩下,农用车后轮碾压周某头部,导致周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虽为方便他人而搭乘,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积极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