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2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这起对立情绪强烈的案件在分管院长及承办法官两次上门耐心调解下,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6年5月16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曹某、曹某某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黄某某投资5万元加入被告曹某、曹某某合伙的石材厂,被告曹某、曹某某的股金各按其已投资的8万元计算,原、被告享有同样的股份权利。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为合伙企业垫付各项开支达数十万元,后因企业管理问题等原因,原告要求退伙,并要求两被告偿还在合伙期间为企业所借的款项,被告不应允,原告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十分严重,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与分管院长两度赶到原被告住所地,述真情,悉法理,在镇政府领导和村委会书记的协助下,在承办法官真诚劝解下,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有可能引发民转刑的合伙纠纷案件圆满的得到了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