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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治疗终结是应延期还是应中止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09-04-14 11:23:15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遇到一起赔偿案件的原告往往是尚未治疗终结就提起诉讼,到临近庭审日时,发现因仍未治疗终结无法完成鉴定导致相关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不能确定,这时是适用延期审理还是诉讼中止呢?

  延期审理是指在已经确定审理日期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某此法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审理推迟至另一期日进行的诉讼制度,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况的出现,而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进行的诉讼制度。对照两者概念,可以看出,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在时段上有重合之处,在效果上有相似之处,在效果上有相似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它们也都存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的弹性规定。

  我们知道,只有明确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使得审理所涉范围有个界限,当事人在部分实体权利请求的具体金额上含混笼统,如果简单以不含起诉实质条件而裁定驳回或以证据不足驳回部分诉讼请求,不失为权宜之计。有“需要补充调查”或“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实践中“需要鉴定”似乎可纳入此类,但如果延期审理又会因无法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造成延期而无望。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或“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可以诉讼中止,实践中“治疗未愈”似乎也可纳入此类,但如果诉讼中止,暂停所有诉讼活动,恐怕也会因小误大。

  为准确区分适用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需要我们把握的两者主要区别是:1、两者的场合不同,延期审理只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特定阶段,比如确定庭审日以后或庭审当日,诉讼中止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任一阶段。2、两者的效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停庭审活动而其他诉讼活动照常进行,诉讼中止则暂停所有诉讼活动。3、适用文书不同,延期审理属与程序有联系的问题,使用决定书,诉讼中止完全是程序问题,使用裁定书,一言以蔽之,庭审无法进行或者无意义,则适用延期审理,诉讼无法进行或丧失意义,则适用诉讼中止。

  针对前述实践中情形,我们分析认为,当事人治疗未愈,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因未治愈致使无法启动鉴定,也就无法进行相关调查,相应诉请中相关赔偿项目金额则无法固定,这样,不仅仅是庭审不能达到厘清全部请求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失去解决全案纠纷的意义,这时裁定诉讼中止应当是适宜的选择。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