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3月3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流窜市、县作案的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从九江市双鹏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号为赣GB6820银灰色奇瑞QQ小轿车,伙同“小刚”、徐某在九江市、瑞昌市、星子县、德安县利用晚上7点到9点间住户不在家的时间,采取爬窗入室的作案手段,盗窃作案23次,盗窃现金、电脑、手机等物品,其中胡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82242元,徐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693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一审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