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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为经商借债不还 父讲诚信自愿代还
作者:曲振强  发布时间:2009-03-30 10:18:3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3月3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庭不到30分钟,即以调解结案。

   被告徐某因经商于2008年1月7日向原告陈某借款4000元整,到期后迟迟未还。原告再三催讨,被告一拖再拖,后干脆外出打工避而不见。原告无奈之下于2009年2月5日向星子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在送达文书时,因无法见到被告本人,遂于被告父亲耐心宣讲国法人情,被告父亲作为第三人代为出庭。法庭上徐某之父称,只要徐某确实借了原告的钱,自己愿意代为偿还。原告当庭出具了由徐某签名的借条一张(借款4000元整)。徐某之父辨认后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代子偿还,只是因自己年迈,经济拮据,需宽限数月,原告表示谅解。于是,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徐某之父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代其子偿还原告4000元整。

法院认为,欠债还钱乃中国民间一贯遵循的信条。被告之父虽年迈,经济也不宽裕,但为了坚守此信条自愿代其子偿还债务,实乃诚信之举。法院遂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