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还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为依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意见》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不属于自首,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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