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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不履行 拘留罚款并行
作者:况立梅  发布时间:2009-03-19 15:53:4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3月17日,星子县法院对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邹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邹某系华林镇人,因从申请人白某处购摩托车未付款,白某遂将邹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由邹某支付白某人民币4.2万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邹某仅付2万元,之后,邹某一直不按时交付余款。执行人员查明,邹某一直从事摩托车销售和维修,经济状况良好。2009年3月17日,星子县法院执行人员到达邹某店中,邹某正在床上睡觉,对执行无动于衷。针对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该院执行人员当即将其拘留,并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