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3月17日,星子县法院对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邹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邹某系华林镇人,因从申请人白某处购摩托车未付款,白某遂将邹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由邹某支付白某人民币4.2万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邹某仅付2万元,之后,邹某一直不按时交付余款。执行人员查明,邹某一直从事摩托车销售和维修,经济状况良好。2009年3月17日,星子县法院执行人员到达邹某店中,邹某正在床上睡觉,对执行无动于衷。针对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该院执行人员当即将其拘留,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