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严禁”对完善法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加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法院干警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现阶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管理,纠正一味偏重法院干警专业化能力建设而放松对干警道德伦理教育,建立公正、廉明、专业的法官队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法官腐败”个案升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危害。在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发生腐败的地方是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不规范的地方是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过于亲密,最应该禁止的是法官利用审判职权索贿受贿或在与审判相关的中介活动中徇私舞弊,最不该发生的是泄露审判秘密,最忌讳的是利用职权或在法院关系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五个严禁”所指向的,为今后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监管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尤其要注意的是,禁令所涉禁区,事关当事人重大程序性权利实现,如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旨在根治法官庭下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达成某种“协议”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旨在禁止法官与律师等“法律共同体”利用法律信息资源优势戏弄当事人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旨在营造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禁止在当事人没有参与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司法裁决;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避免当事人因中介活动不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旨在杜绝法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使审判职权时以知晓的信息营利或侵犯当事人隐私等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不仅关系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公正处理,更关系到在纠纷解决后对该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信赖与否。“五个严禁”的公布与实施,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反腐倡廉的有力举措,更是保障司法公平的强力针,针针扎到违规越制的要害,针针体现维护司法公平的努力,只有在法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头顶着神圣的法律法规,脚踏着实实在在的案件证据,心中充满良知而非捞取利益的观念,司法公平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向社会公布监督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信箱和电话,有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也开始将“五个严禁”规定制作成小卡片或印发成小册子向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散发,也有将“五个严禁”规定制作成横幅悬挂在法院醒目位置的,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让社会各界了解“五个严禁”,为人民法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下来良好基础。司法工作与群众生计密切相关,司法实务也与普通群众联系非常紧密,只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五个严禁”才有可能贯彻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无疑在公正司法方面对人民群众予庄重承诺,给予民众反对不法法官索贿受贿坚定支持,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要求。同时,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在法庭上举证论理,真正发挥好诉讼程序化解纠纷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实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工作宗旨。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规定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相结合,可以形成强大而周密的防护网,为正当行使职权的法官撑起保护伞,建筑防火墙,弘扬司法正气,摒治歪风邪气,对时下司法腐败有可能抬头的形势予以重创,是及时保障司法公平的强力针。
塑造纪律严明、作风正派、行为规范的法官队伍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公正文明的司法始于不违反法规纪律之处,只有法官们都自觉抵制请客送礼的不当之风,严守审判秘密,不利用司法职权干扰司法过程中的中介工作,我国司法的进一步文明规范也有了基础,才能有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底子”。如近年来有些法院推崇的“判后释疑”制度,试想,如果当事人对法官裁判行为都有疑义,判后如何说理,在当事人眼中也只是搪塞之词,对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一点点的违规,尤其是在案件办理中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关系“暧昧”,通过“舆论”扩散作用,将形成冲击人民法院公信过程的巨大暗流,不得不使我们警惕。“五个严禁”作为根治司法腐败的强力针,不是就现象治现象,而是提示在审判执行工作岗位上的干警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通过自律来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以制度、纪律等形式增强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上对辛勤工作的干警予以优抚,随着时间的推移,公正司法慢慢成为全体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自觉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