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两家医院都手术 治坏嗓子找谁赔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09-02-02 10:56:1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日前,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首次手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手术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曹某因发现自己右颈侧包块有增大迹象,遂于2008年5月4日到所在镇某医院就诊,其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1千余元,该院治疗中行包块“活检术”,术后曹某出现声嘶。2008年5月11日,转省城某医院就治,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治疗中行右颈部神经鞘瘤切除术,术后曹某声嘶无改善。此后,曹某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未果,遂于2008年9月10日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认定进行首次手术的镇某医院违反治疗护理常规,其过失行为与曹某声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进行第二次手术的省城某医院不负连带责任。案件所涉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镇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使得患者就医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患者无谓支出,镇某医院应赔偿患者损失。省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者在镇某医院处发生的医疗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省城某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应自行负担其在省城某医院的费用支出。遂判决由镇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起给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款1.3万余元,同时驳回患者对省城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