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12月1日,星子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了一起由工伤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周某系星子县横塘镇和平村人,2007年4月,周某在私营业主即被执行人胡某办的石材厂磨石头致双手伤残。2008年6月4日,星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胡某于200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费计人民币3万余元。由于胡某未自动履行,周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星子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胡某,胡某满不在乎,并扬言“我有的是钱,就是不付给她”,后来,胡某连电话都不接,干脆置之不理,避而不见。执行人员又找到胡某在村委会任职的哥哥,请其做其弟的思想工作,并说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结果也是不了了之。针对胡某这种有钱不付、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通过调查,迅速查封了胡某在县城的商品房一套,并限期三日内付清款项,否则将依法处置房屋。最终胡某不敢露面,但委托其父来法院道歉,并把所有款项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