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执行通知未到 强制措施先行
--星子法院首次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财产
作者:李传光  发布时间:2008-12-02 16:20:1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1月2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一起被执行人以变更公司名称等方式逃避执行情况,在执行通知尚未送达被执行人时,当即采取措施,裁定变更新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新公司的房、地产予以了查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星子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执行人胡某、李某与被执行人德安县某公司欠款纠纷的执行案件,在调查被执行人德安某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该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公司更名为德安某某公司,将德安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转到德安某某公司名下,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可此时案件执行通知尚未向被执行人发送,按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新增了在执行通知未送达前,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通知尚未送达前便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依据该条款规定,星子法院在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情况下,及时裁定将德安某某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安县某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