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与九江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三建”)连带清偿欠原告邹某的49740元借款及利息696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邹某与张某等人在德安以九江三建的名义承揽俊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2007年6月11日,邹某提出退伙并与合伙负责人张某结算,将其在该项目中的垫资款转为借款。张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欠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刘某作为九江三建的项目部经理当时在场并由其执笔书写此份借条。在场有人在借条上加盖了“九江市三建公司德安俊宏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具体盖章人无法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应按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项目部经理刘某、被告张某、原告邹某等人没有建筑资质而以被告九江三建的名义承包工程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影响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结算。借据由项目部经理刘某执笔代写并在他当场的情况下加盖俊宏项目部印章,可以认定加盖项目部公章得到项目部经理刘某的默许和认可。本案中,虽难以认定俊宏项目部为借款人,但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处加盖项目部公章可视为担保性质,按《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担保责任形式的,可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