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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生命线
作者:董瑞丰  发布时间:2008-09-23 07:26:19 打印 字号: | |
  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

  全国人民法院系统正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内容,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金秋九月,《?望》新闻周刊就人们关注的话题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进行了专访。

  怎样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望》:您曾经提出,司法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王胜俊:司法为民,不只是一个口号,它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人民群众希望稳定、希望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希望加强社会管理,我们就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片面强调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不能放弃和弱化必要的管理手段。

  人民群众希望简化诉讼程序,希望少花钱、尽快地打完官司、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就要努力做到司法便民利民。

  人民群众希望既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我们就要在重视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也要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我们的再审工作就要处理好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不能固守所谓绝对的“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及时依法依程序纠正错案。

  执法办案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无可争议的命题。

  《?望》:下一阶段,人民法院将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哪些主要愿望?

  王胜俊:一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众不仅要求维护自己生产经营的权益,还要求维护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不仅要求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还要求维护自己向股市、楼市等各方面的投资权益;不仅要求维护公平交易的权益,还要求维护安全交易的权益;不仅要求维护日用品消费的一般使用权益,还对消费品的环保、健康等人文指标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还要求塑造和强化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观念;不仅要求规范和引导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市场经济环节,还要求及时高效地化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纠纷;不仅要求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求建立防范和打击市场经济违法犯罪、维护经济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民群众对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还会有一些新的要求和期待。尤其要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金融案件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加强对股市、楼市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平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等等,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参与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权益,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性。

  二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要求新期待。比如,近年来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劳动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越来越关注自己享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越来越关注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平等权利;越来越关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越来越关注诉讼权利的保障,不仅关注司法裁判的公与不公,更加关注判决结果能否实现。

  这些权利要求不是抽象概念,人民群众要从个案中、从个别事件中感受自己的权利保障。

  三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众不仅关注生命权,而且关注健康权,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名誉权、姓名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侵犯权;不仅关注人身安全,而且关注与人身相关的医药食品安全、资源环境安全;不仅关注住房、存款、工资收入等传统财产权利,而且关注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经济活动收益权。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中,人们越来越感到安全、稳定、平安、和谐的重要。在打击犯罪中,要求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还要求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要求在严格依法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通过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在对犯罪事实、法律纠纷作出裁决的同时,还要求对被害一方作出赔偿和合理补偿,必要时予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国家赔偿;在强调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还要注意执法的人性化,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等等。

  司法工作生命线在哪里

  《?望》:为什么要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如何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王胜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对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上,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坚持做到“六个必须”:

  必须切实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者要出于公心,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伸张正义;要以文明的形象、公正的立场处理纠纷,给人以看得见的公正。

  必须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要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立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以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能力,提高应对复杂问题和局面的能力。

  必须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要联系各方面工作实际,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有的法官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言行不文明等问题。

  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要把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摆在重要位置,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底线,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司法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的民意表达和沟通机制,定期收集和整理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和改进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水平。

  必须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在法院外部,要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防止和反对重配合、轻制约以及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在法院内部,要整合审判工作监督力量,努力建立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

  为什么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

  《?望》: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

  王胜俊:人民法院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标准、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要牢固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走向基层、深入群众,主动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是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关系。这就要求法院干警要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贴近大局、服务大局,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思考,从有利于大局司法。

  二是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矛盾。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认真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产物。我们的司法工作,我们所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在人民群众关注和监督下进行的,都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只有对群众生活、群众情绪、群众要求有了切实的体察和感受,才能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决不是背几个法条能解决的,决不能简单地就法论法,简单地运用法条去“裁剪”社会关系,而必须站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真正理解法律精神,以自己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

  五是积极探索和推进工作创新。各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一方面要认真进行总结,把这些工作创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方位地推进理论创新、工作创新、体制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来源:《?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