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是实践“三个至上”的必然要求。
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最灿烂的成果,以其最彻底的人民性、最彻底的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优越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是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
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优劣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来源于本国的法治实践及这个制度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因此,选择司法制度的发展道路和体制模式,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必须考虑到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存在的本质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是被实践证明真正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司法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
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优秀品质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在当前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努力实现与时俱进。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的司法文明成果。但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绝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绝不能放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绝不能放弃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
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真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优越性。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毫不动摇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