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9日1日公布并施行。
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共24条,在全面梳理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负责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当时情况只规定了7条内容,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不够系统、完善。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日易纷繁复杂,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多样化、疑难化趋势,因此,加强对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即时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