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日前,星子县法院在县委督查室有关人员的协助下,顺利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宋显良、何海霞诉宋春滚、马新花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宋显良、何海霞在2007年3月14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与申请人一起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宋春滚、马新花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线索,为此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于2007年6月25日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
今年年初,由于该案长期没有执行到款物,申请人情绪异常激动,县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督办,县委督查室的同志也积极参与到执行中来,多次协同执行人员前往九江市和花桥镇虎口冲西边山里执行。2月4日是我国春节的前两天,正遇南方大雪、冻雨天气、出行极为困难,为了能执行好该案,执行人员和县委督查室同志还步行到了虎口冲西边山里执行,向被执行人家属、亲朋宣讲法律,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又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再一次不能执行。7月1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途径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亲朋迫于压力,与申请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宋春滚给付申请人宋显良人民币1.5万元,宋春滚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余款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马新花后再继续执行。该款近期已顺利执行到位,申请人情绪得到了稳定,并再三表示感谢县委督查室的同志和法院的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