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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几点体会
作者:况立梅  发布时间:2008-08-20 15:06:58 打印 字号: | |
  “执行”作为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或者说保障,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没有它的实现,法律文书犹如白纸一张,输赢也变得没有意义。正是由于执行的重要性和高难度,法院才率先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就是把每件执行案件的详细情况录入电脑系统,有利于银行、工商、土管、房管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互相牵制、共同促成案件有所执行。

  而要做到这些,最主要的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填录准确的身份证号码,为单位的必须要填录组织机构代码。

  事实上,审判移送执行的案件大多数没有身份证号码,单位机构代码更是从无涉及,这无形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使得执行人员工作量大大增加,比如要跑派出所查询身份证号码,跑技术监督局查询机构代码,而这些成了执行人员额外的负担。

  另外,在实体上,有些法律文书(判决和调解书)的结果,表达用词不当或有歧义或过于笼统,使被执行人员不好把握,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比如有的离婚案件,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写明支付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有的赔偿案件,未成年的被告成了赔偿主体,等等这些。

  所以,我要说,只要审判部门审判人员认真对待,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跟上审判方式改革的新形式,完全能做到一份清晰、严谨的法律文书呈现在执行人员面前。审判不是孤立的,只有审判与执行相结合,才是法院工作的完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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