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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相威胁 敲诈勒索获徒刑
作者:宋 澄 陶勇明  发布时间:2008-07-30 15:34:2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3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手机发短信恐吓被害人而索取财物的敲诈勒索案件,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扬青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扬青因生活拮据,产生向他人发短信敲诈钱财的想法。2008年2月底,被告人张扬青在南昌市西湖区购买一神州行SIM卡,并以黄志明的名义在工商银行一分理处开了一帐户。2008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扬青使用手机向同村村民张某发出一条短信,要他汇2万元到工行黄志明收,否则将绑架张亮星的儿子。张某接到短信后,害怕自己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于下午1时50分将2万元汇到指定的帐户内。被告人张扬青于下午2时50分,在九江市某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张某所汇的19700元取走,除去手续费,帐户上仅剩91元。尝到甜头的张扬青于同年3月27日上午使用同一手机先后又向张林(化名)、张金(化名)发出类似的恐吓短信,各敲诈2万元。张林、张金即报警,被告人张扬青敲诈未遂。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扬青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盘问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扬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发短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张扬青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