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22日,原告刘水保的儿子刘真红从星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1万元标的款后,激动地说:“这可真是救命钱”。
原告刘水保系江西省湖口县人,于2006年12月向星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为被告庐山山南栖贤寺建寺庙时的所欠部分工程款。经法院调解,由被告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分5期归还原告工程款5.2万元。2008年7月21日该院民二庭法官得知原告刘水保因意外受伤在医院抢救急需钱时,及时联系被告庐山山南栖贤寺,敦促其主动履行到期债务,被告庐山山南栖贤寺当天下午就支付了1万元,解决了抢救费用问题。至此,法院先后为其敦促执行标的款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