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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丧失继承权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08-07-23 15:23:49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17日下午,星子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一位前来咨询的妇女进行热情接待并对她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了耐心解答。

  该名妇女要起诉同居男友的两个哥哥,要求他们两人退还领取的死亡赔偿金。经询问笔者得知,该名妇女自2001年与男友同居在一起,并生育有两个小孩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今年两人在厦门打工期间,男方在装广告牌时从高处摔下不幸身亡。雇主赔付了一笔死亡赔偿金。在女方还沉浸在丧“夫”之痛时死亡赔偿金被男方的两个哥哥领走。

  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她因为两人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在一起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两人不是夫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女方不是法定继承人。孩子和男方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男方的两个哥哥无继承权。女方要起诉也只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回属于孩子应继承的部分遗产。现在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孩子分得的遗产应由女方保管,但这笔钱只能用于小孩的抚养费支出女方无权自己使用。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