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16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汉锋、段光星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汉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段光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汉锋、段光星系湖北省黄梅县人。该两被告人伙同犯罪嫌疑人江德栋、徐超军利用自己身处鄂赣交界又与九江市一桥相连的黄梅县小池镇、孔垄镇,这一两地公安难管的地理位置。于2007年9月中旬至2007年11月15日,窜至九江市星子县城区的人民医院宿舍、星光大道商品房、柳絮北路小区、庐阳小区、白鹿商城等住宅区,由犯罪嫌疑人江德栋、徐超军负责对停放在住宅区的电动车进行技术性开锁,再由被告人王汉锋、段光星将车骑至郊区处进行藏匿,待形势安全再用厢式货车装运或直接将车骑到湖北省黄梅县进行销赃。经估价王汉锋参与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79元,段光星参与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汉锋、段光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