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16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忠达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徐雪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8年3月3日上午,星子县白鹿镇大岭石灰厂正在烧石灰,该厂聘用工李忠达发现石灰窑中的石灰石与煤结成了瘤疤,导致石灰不能出窑。李忠达于是异想天开的建议雇主徐雪元用雷管炸药将石灰石瘤疤炸开,徐雪元表示赞同。下午2时许,两被告人便开始了爆炸过程,由于炸药产生的冲击力,将窑内燃烧的煤及高温石灰溅到窑厂对面的山上,从而引燃山上的灌木丛,并延伸到附近的山岭,导致了一场损失达上十万元的森林火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雪元被查明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为限定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达、徐雪元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徐雪元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