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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改变罪名后不得增加适用附加刑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08-06-12 16:59:58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全文见六版)。该司法解释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

  近来,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自6月12日起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