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星子法院通过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旅游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保证了该县重大旅游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006年3月22日,原告星子县旅游总公司、星子县蓼南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九江鄱阳湖天浴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鄱阳湖沙漠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和《星子县蓼南乡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九江鄱阳湖天浴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独资方式,租赁蓼南乡政府所属的沙山、还林地和水面进行投资开发沙漠旅游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投资建设期限为5年,分两期投资,第一期建设期为2年,首批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7年4月初资金到位。合同还约定,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如期完成投资额和工程量,否则原告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被告投资开发。至2006年底,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加之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和已收取的押金,该旅游开发合同被迫停工,造成旅游与土地资源的长期闲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也不知去向,原告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由于该案涉诉标的大,又涉及到星子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收到原告提交的诉状后,星子法院慎重立案,及时向院长汇报,并主动向九江中院立案庭进行沟通。在诉讼过程中,该院又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同时积极召集双方进行协商。通过多方努力,县旅游局已经招来实力雄厚的新投资开发商,目前新投资开发合同已经签订,多项建设项目全面复工,被告方的部分损失和承包商的工程款问题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主动来到法院自愿解除合同。
当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时,被告方新任董事长沈志坚动情地说:“是法院帮了我的忙,我代表公司真心感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