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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已修改 告知内容相应改变
作者:胡文武  发布时间:2008-04-21 09:41:29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今年4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随着相应内容的修改,法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也应随之改变。

  法院告知内容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以前的民诉法规定的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修正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是在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主文后告知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所依据的条款发生变化,在民事诉讼法是二百三十二条,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是在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该内容。因此,法官在引用条款时也要及时调整为二百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