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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阻止条件成就 法院判决视为成就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08-04-16 17:19:13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约定提货为付款条件却久不提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龚某向原告程某、左某支付货款12057.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16日,被告龚某与承包某机砖厂的原告商定,由被告在该机砖厂购砖20万块,单价每块0.175元。被告立具欠条,原告给予被告四张5万块共20万块砖的提货卡,双方约定提货每满10万块即付清已提货砖款,2006年6至7月间,被告先后提货购砖达68900块,价款总计12057.5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不继续提货也不支付砖款,原告遂于2008年1月9日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提货每满10万块砖即付清已提货砖款,应视为双方约定了支付货款条件。但自2006年7月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怠于提货,阻止支付货款条件成就,而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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