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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新级别管辖规定今日起正式执行
作者:程菊花  发布时间:2008-04-01 09:02:53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3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院、基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将实行这一新的级别管辖规定。

  根据《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标的额增加了100万元。还可管辖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和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其他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管辖规定》的施行,拓宽了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将大量案源留在基层法院,可有效缓解基层法院因诉讼费减少而影响经费保障的困难。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