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年养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沈某与吴某间的收养关系,并责令吴某补偿沈某的收养支出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沈某与吴某之姨李某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无生育,两人遂于1990年收养当时年仅3岁的吴某,将吴某抚育成人。2005年,李某与沈某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吴某亦离开沈某不归。沈某要求吴某履行赡养义务遭到拒绝,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其收养支出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沈某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吴某作为养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沈某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