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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读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8-02-27 09:41:1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主要成就

  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全新的审判任务。二十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1982年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开始试行受理部分行政案件,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了行政审判机构,为正式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是我国宪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保障。随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国务院相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行政方面立法更加完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加强,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与此相适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经验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于2000年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日趋走向成熟。进入新世纪这七年,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稳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作用越来越重要。

  依法审理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2000年至2006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39736件,平均每年比前十年年均受案数上升16.78%。此外,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34581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34223件。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积极慎重受理有关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依法受理涉及国际贸易等行政案件。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七年来,共审结此类行政案件134260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20.99%,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有效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和支持依法行政。七年来,共审结此类行政案件152669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23.86%。各地人民法院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协助行政机关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特别是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农民负担、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引发行政争议,有些争议和纠纷矛盾尖锐、情况复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法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努力提高处理各类行政争议和应对复杂局面的司法能力。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注意协调和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的关系,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了一些矛盾激化和转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12部重要司法解释,发布了8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了74件批复解答,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政策指导。一是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对行政诉讼程序中一系列重要问题加以明确和细化,为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制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体现行政诉讼特点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三是制定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依法公正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四是制定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司法文件,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出了指导意见。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行政审判法官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为确保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官队伍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法官审判行为更加规范,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开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教育培训活动,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行政审判力量有所充实和加强,法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初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行政审判工作越来越多地得到各级党委、人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不少党委、人大专门下发文件,解决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和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一些地方还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法院还通过开展法制宣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等活动,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加深了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断改善。

  关键词:基本经验

  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坚持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较好地贯彻执行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和目的,也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正确处理监督与维护的关系,是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原则

  行政诉讼既体现了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追求法治目标方面是一致的。行政审判既要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与维护,是行政诉讼功能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都会使行政审判工作偏离正确的轨道。

  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确定的工作主题,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对于行政审判来说,由于一方是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期待尤为迫切。行政审判既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实施救济,又要保障合法的行政管理秩序得到及时维护。行政审判工作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才能保证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才能赢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信赖与尊重。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既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又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既涉及到个案处理的公正,又涉及到案件处理的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在坚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为此,必须坚持把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努力排除干扰和阻力,通过加强宣传、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氛围。

  积极探索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是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正确处理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在我国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的特定历史时期,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又要创造性地探索和实践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方法,以更好地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障

  一些行政案件由于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关系国家行政管理大局,往往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行政审判不仅责任重大,有时阻力也比较大。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特别是对一些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解决的复杂敏感案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靠独特的政治优势妥善加以处理,可以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提供可靠保障。

  关键词:新形势和新要求

  去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就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和化解行政争议问题,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政府要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矛盾;法院也要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分别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抓住了当前行政审判的关键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给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党依法执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加以实现。重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行政审判人员,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不断增强行政审判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迫切需要。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监督、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实现依法行政。执法彰正义,官清民自安。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对于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要求,必将发挥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各项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司法保障。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人民法院承担司法审查的新职责

  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也将司法审查作为确保贸易制度实施的重要措施,作出了明确承诺,并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改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近年来,涉及执行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案件已经开始出现,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增加。新形势和新任务不仅扩展了行政审判的领域,还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司法观念、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发挥职能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一项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公民可以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反映了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展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伟大成果。这是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规律。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制度是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制度设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理解与信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党和国家良好的法治形象。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务必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加强宪政建设的高度,站在依法行政和民主执政一致性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纠正行政审判可有可无,甚至认为行政审判惹是生非的错误认识,敢于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敢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责,敢于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敢于出面抵制非法干扰。要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营造出一个守法拥政、政通人和的良好环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切实解决一些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久拖不结的问题。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不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依法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要依法正确受理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要积极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要坚决依法支持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打击制裁土地违法行为、金融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专项执法活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对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要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通过邀请观摩庭审、通报情况等方式,帮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中,司法环境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克服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取得支持。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特别是对于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既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善于取得和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要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和转化。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

  积极开展行政审判调查研究

  行政案件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广泛。要进一步重视和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行政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分析把握新形势下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和制定应对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当前,要尽快完成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行政许可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以满足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要加大对新类型案件的调查研究和指导力度,积极开展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专题调研,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做出积极的努力。

  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始终是做好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要认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少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权交易”的人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充实行政审判人员。要注意保持行政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尤其是要保留一批熟悉行政审判业务的骨干力量和资深法官。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