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买卖种子不规范 经济损失共同担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08-02-14 10:39:14 打印 字号: | |
  种子购买者图省钱,种子经营者图省事,一起买卖萝卜种子引发的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吴某赔偿左某购种价值有关经济损失6288.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9日,左某在种子经营者吴某处购买萝卜种子198斤,单价每斤13元,种子款计2574元。对该种子,吴某既未实行包装,也未附有标签,更未建立档案,而是在左某要求下出具保证书,保证萝卜种子真实,能在预期内投产。左某购买种子后即在鄱阳湖洲上种植,花费梨地、化肥、农药等费用。后吴某发现只结萝卜角不长大萝卜,与吴某交涉,因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种子经营者,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对其销售的种子应当实行包装,附有标签,并建立档案。而左某作为使用者,也应拒绝购买未包装、未附标签的种子。因从技术已无法鉴别种子质量,该案宜依原被告双方在购买环节的过错,对左某的损失划分责任。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吴某上诉至九江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