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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乘电动车伤人 经营者监护人担责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08-02-01 14:26:31 打印 字号: | |
  休闲广场摆设玩具车摊,儿童乘玩撞伤人,经营者、监护人互相推诿赔偿责任。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车摊经营者、小孩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晚8时许,被告朱某带领其未成年的女儿乘坐被告李某在休闲广场经营的电动玩具车玩耍,被告朱某的女儿乘玩时,被告李某、朱某均未全程陪护,最终该电动玩具车将在广场跳舞的原告景某撞伤致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在未成年人乘玩其提供的电动玩具车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疏于监护职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被告李某、朱某的责任比例宜定6:4。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