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盗窃通信电缆的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江红、程先明、陈金龙、罗次军、李少凤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3000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龚佳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至2007年9月4日间,被告人陈金龙、殷江红、程先明、罗次军、李少凤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其中被告人陈金龙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8.48万元;被告人殷江红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8.25万元;被告人程先明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7.38万元;被告人罗次军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3.78万元;被告人李少凤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1.57万元。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龚佳诚8次收购被告人陈金龙、殷江红、程先明、罗次军、李少凤等人盗窃电缆所得的铜丝,收购赃物金额达2.2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江红、程先明、陈金龙、罗次军、李少凤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佳诚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收购金额为2.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金龙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