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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路”报道之三
“三个分立”: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革新
作者:徐光明  发布时间:2008-01-16 14:09:26 打印 字号: | |
  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批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而此次机构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就是新设立了专司立案工作的立案庭和专司审判监督工作的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加之原有的执行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的“三个分立”。

  “三个分立”,颇有深意。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权益纠纷寻求司法途径保护。一方面,大量社会纠纷涌进法院,规范立案工作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制度设置上确保程序公正势在必行。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三个分立”改变了以前自立、自审、自监状况,明确了职能机构的分工,并使各个职能机构之间互相制约、监督,这对提高司法效率、预防不廉洁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验来自基层。1997年,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立案,彻底摒弃了各庭室随意立案的惯例,实行立、审、监三项分立。1998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总结经验教训,创出“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实施当年就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1999年,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将原来分散在各镇区法庭的立案权收回,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庭一天最高的立案量曾达到160多件,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基层经验,引起关注。在总结基层法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启动内部机构改革。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顺利结束,成功实现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的“三个分立”。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中,纷纷对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进行调整。到了2002年上半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行“三个分立”,大多数法院也都建立了立案大厅。实践证明,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三个分立”,使审判工作的进行更加有序、合理。作为司法改革的成功范例,“三个分立”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立案、审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了法官的诉讼价值意识,有助于防止审判工作超审限现象的发生,解决了人民群众诉讼难问题。“三个分立”还强化了人民法院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徐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