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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孝道盗割电缆 盗窃未遂被判管制
作者:钱 勇 郭华清  发布时间:2008-01-07 16:21:15 打印 字号: | |
  1月7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盗割通信电缆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苟仔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苟仔因家境贫困,无钱给病重的母亲治病,想盗割通信电缆卖钱。2007年1月17日晚七时许,独自一人携带锯条、梯子等作案工具来到苏家??电信所14号电线杆至15号电线杆下,将一根HYA300*2*0.5型号的通信电缆截断。当被告人谢苟仔把截断的长度30米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723.5元)从钢丝挂钩上取下拉至地上,打卷准备带走时,发现远处有人朝自己方向过来,遂丢下电缆线离开。被告人谢苟仔的行为使300个用户通信中断时间长达15小时,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苟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30米,价值17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苟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苟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